鞍山市企業文化研究會章程
(2013年7月4日通過)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鞍山市企業文化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THE ANSHAN CORPORATE CULTURE LNSTITUTE
英文縮寫:ACC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鞍山市企事業單位和致力于企業文化研究的個人自愿結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鞍山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為目標,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加強企業文化理論和實踐的研究、探索和創新,為促進全市經濟組織企業文化建設服務,為鞍山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鞍山市委宣傳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鞍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鞍山市鐵東區對爐街6號(市委黨校四號樓)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企業文化建設的新鮮理論和實踐經驗,促進企業經營管理創新;
(二)運用各種形式開展學術探討、經驗交流活動,推動企業創新文化的深入發展;
(三)組織專家、學者(含邀請外地)幫助企業培訓從事企業文化建設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四)開展企業文化建設的咨詢、策劃、服務活動;
(五)辦好為會員服務的內部刊物《企業文化研究》雜志,管理好鞍山企業文化網站(http:/www.hbjianhao.cn),提高服務能力、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擴大服務范圍;
(六)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學習班及外出學習考察等);
(三)獲得本會出版的不收費刊物、圖書、資料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在一屆五年中如連續兩年或累計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并在研究會內部刊物《企業文化研究》刊文確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理事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執行理事長,受理事長委托辦理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駐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簽署的,由理事會推選人員簽署。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本會工作,可根據需要聘請有威望的在職或離退休領導同志或專家、學者擔任本會顧問、名譽理事長、榮譽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6月xxx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